【政策法规】关于国歌法和国旗法,必须要知道的事儿!
这首歌, 你我都会唱。 每一句歌词, 每一个音节, 都那么昂扬! 它是一首歌曲, 但不只是歌曲。 风雨中,国歌起, 迟到的小学生肃然挺立, 礼毕方行。 赢了比赛,却没国歌, 中国小伙子们, 面向国旗, 肩并肩,自己唱! 邻国边境临时打开, 允许中国人通过。 一路慌乱,护照丢了。 怎么证明自己是中国人? 唱国歌, 立即放行! 这歌声, 穿越沧桑, 听来依旧让人热血沸腾。 这是我们的国家气质, 也是我们国家的象征。 历史的硝烟散尽, 《义勇军进行曲》 承载着中华民族的苦难与奋进, 成为中国精神的化身。 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歌法重点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礼仪规范等作出规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同时规定侮辱国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关,详情见↓↓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国歌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宪法宣誓仪式; 升国旗仪式; 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国家公祭仪式; 重大外交活动; 重大体育赛事; 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此外,国歌法把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国歌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近年来国歌不时被随意用于各种场合,对此,国歌法规定,不能在不适宜的场合演奏、使用、播放国歌,维护国歌尊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体现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歌不得: 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同时为保证国歌的奏唱效果,国家将组织审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录制官方录音版本,在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发布,方便公民和组织下载使用。 侮辱国歌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责 实际生活中,个别地方还存在参与者举止不得体等问题。国歌法明确了奏唱国歌时的礼仪,要求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如果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 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歌法将适时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1日表示,今后适时将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两个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切实予以贯彻实施。 此次国歌法的制定,是继1990年国旗法和1991年国徽法之后,又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制度。港澳回归以后,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了国旗法和国徽法。国歌法预计也将如此实施。 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全文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国旗制法说明(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