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平政办〔2013〕126号)

发布时间:2013-07-29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办法

 

为切实解决“三改一拆”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认定和处置“三改一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据《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和《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后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房屋。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镇(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

三、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违法住宅建筑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二)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三)2007年1月1日之后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条件拆除。

四、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五、未经审批的违法工业厂房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一)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工业厂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依法无条件拆除。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工业厂房一律无条件拆除。

 

 

 

 

 

平阳县“三改一拆”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

住房困难户政策处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加强和规范我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村住房保障对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依据《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的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所在村常住农业户口,且家庭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在15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以户口薄为准,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合法住房、宅基地或审批过个人建房的;

(三)自198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出卖或赠与房屋、宅基地的;

(四)如有违法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参照《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核准细

则(试行)》(平政办〔2012〕167号)文件予以确认。 

三、认定程序

住房困难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要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将讨论通过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签署意见后上报至社区管委会。

(二)申请人填写审批表,并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等资料。社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并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面积等进行调查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整理汇总后报送至镇(乡)人民政府。

(三)镇(乡)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公安、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批地建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情况在镇(乡)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核准为住房保障对象。

(四)镇(乡)人民政府将核准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名单上报至县住建局备案。

四、经审核确认的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按照以下办法认购安置面积:

(一)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

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选择

按照人均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

(二)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违法建筑拆除后,形成的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选择按照人均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

(三)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范围内,违法建筑拆除后,本县其他地区拥有合法房屋的农村居民,可以选择在合法房屋所在地参加农房集聚或城中村改造;也可以在办理农村增减挂钩手续后,经本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选择参加异地农房集聚安置。属于住房困难户的,可以纳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改造范围安置,选择按照人均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

五、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但是每户认购安置面积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但是安置套房面积不得小于人均15平方米。

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的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房屋综合成本价(房屋综合成本价应当高于房屋安置价格)计算,超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计算。

六、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允许分户。确需分户的,必须严格审核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