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平政办〔2016〕9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
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3〕194号)以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地类认定、征地补偿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地类认定
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内和“三改一拆”项目的土地,用地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确定用地报批地类。即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或相应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证明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地类按存量建设用地报批。上述类型土地可与其他土地一并组件报批。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在用地报批时,有资料、图件证明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未利用地,期间未办理非农建设手续的,可参照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地类予以补偿和安置。在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的违法建筑,已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参照合法房屋补偿安置(其房屋补偿安置已包括土地补偿费用)的,土地不再予以补偿。
三、土地勘测定界图定制标准
在1996年第一次土地调查中,地类确认为耕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1);地类确认为林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2);地类确认为除耕地和林地外其他农用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3);地类确认为未利用地的,在土地勘测定界图上可标明为“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4),并在用地范围内标明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内的图斑编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试点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地类的确定和农转用、征收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征地补偿协议内容要求
依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勘测定界图确定的相关地类面积,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
(一)“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1)按耕地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具体留用地指标安排方式可分以下3种情况:
1.安置留地指标用于住宅、商业服务业的,按征收一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1)兑现8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指标(其中住宅以商品房形式兑现);
2.安置留地指标用于工业的,按征收“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1)总量的7%,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指标;
3.个别乡镇因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理环境,村民确需建落地房的,可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2)按林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3),按相应的农用地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
(三)“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4)按未利用地的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不予安排安置留地指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已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县城镇低效用地和“三改一拆”土地涉及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4〕10号)文件有关规定与被征地村签订协议的,按原约定的标准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