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管等部门关于平阳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09)122号)

发布时间:2009-11-0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房管等部门关于平阳县新建物业首期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房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上报的《平阳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平阳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县房管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规划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平阳县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本县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8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0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3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房屋办理结算交付时,由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并向业主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浙江省统一收款票据,专户储存。

五、物业管理区域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