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性投资安置房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3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性投资安置房
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政府性投资安置房项目处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平阳县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房屋安置(置换)、富余房销售等问题,化解地方债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至2014年底,完成所有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工作,力争启动富余房销售。
二、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措施
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是指我县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重点工程拆迁等所建安置房。
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要结合项目实际,分类处置。处置措施分下列四类:
(一)继续实施。下列类型项目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资金安排计划等进行联合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1.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认定可继续实施的;
2.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全部或部分签订安置协议,并发生经济往来或非安置不可的。此类情况应调整并集中安置后,方可继续实施。
(二)招拍挂出让。下列类型项目可调整为公开招拍挂出让:
1.尚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2.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尚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此类情况应优先选择带原设计方案出让。
(三)“统规自建”。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全部或部分签订安置协议,安置户自愿自行组织联建的项目,可调整为“统规自建”模式。
(四)“出让+安置”。在安置量小于富余房量的前提下,所有项目可探索、调整为“出让+安置”模式。
三、富余房处置措施
本实施方案所称富余房仅指我县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主体所建设的安置房,在按协议完成安置之后剩余的房屋(包括商业和住宅)。其他国有投资公司取得开发资质后,其投资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富余房可参照执行。
富余房(包括商业和住宅)处置参照商品房销售模式进行。具体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人员按相应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规模配置,并取得暂定资质证书后,各镇的投资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可承担相应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规模的项目。
(二)富余房销售价格由投资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富余房审价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备案。富余房审价联席会议由县国资办牵头,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农房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等单位参与。
(三)富余房预售许可须在项目安置户明确定位后进行。在符合商品房其他预售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以划拨形式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在项目竣工后其土地使用权类型须转为出让,由投资公司负责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
已设立抵押权的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富余房现房销售在符合商品房现房销售条件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销售备案后进行。
(五)富余房销售由投资公司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销售,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报当地住建部门备案。
(六)安置户和富余房购房户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七)安置户和富余房购房户凭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住建、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房屋、土地登记。
(八)投资公司须在申请项目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前确定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征得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的认可。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报县发改部门批准。
(九)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参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执行。如项目未按要求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允许投资公司在申请项目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前,在富余房源中补充配置物业管理房。
(十)项目销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摸底调查(3月30日前完成)。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政府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展开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和目前工作进度、群众集聚意愿、房款收缴、富余房源等情况。
(二)处置方案制定(4月10日前完成)。
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处置方案。不可避免发生的损失,必须在处置方案中重点明确。
(三)处置方案审批(4月20日前完成)。
县住建局(农房办)牵头,联合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四)处置实施(11月30日前完成)。
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处置方案,对项目进行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保质保量地完成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各阶段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狠抓责任落实。尽快组织开展摸底调查,重点调查群众的集聚意愿、统规自建意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地块出让的可行性等方面内容,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处置方案。
县国资办要提前介入,对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把握市场行情,科学确定富余房销售价格。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要抓紧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
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要针对富余房源处置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制定出台配套措施,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有效推进府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落实安置户和富余房购房户按揭贷款事宜。
(三)注重协作配合。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的工作机制,及时沟通解决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过程中碰到问题,努力形成县住建局(农房办)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建设项目处置工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